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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美好生活·民法典相伴】民法典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吗

2022-05-20 阅读次数:

一、民法典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吗

民法典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具体体现在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中,如下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条: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等权利。

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,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。

第九百九十一条: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。

第九百九十五条:人格权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受害人的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请求权,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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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校园欺凌的预防措施

针对于校园欺凌事件频发,2016年5月,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《中小学(幼儿园)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强调重点治理、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、中小学对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,专项督导结果将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。结合该办法,笔者认为,预防校园欺凌的措施应当从家庭、学校、社会三个方面来做,三个层面相互结合,从青少年的教育,尤其是心理健康教育着手,应加强青少年学生的心理知识教育和心理技能训练,提高其心理的容纳性和承受力,共同构筑预防校园欺凌的牢固防线。

1.家庭教育与预防。使用科学的教育方法让家庭的教育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。父母或监护人一定要更加重视孩子的发展,要给予孩子更多关注,并时刻注意孩子的变化,多和孩子沟通,避免孩子孤僻,偏激。在日常生活中,家长要注意观察孩子的情绪、动态、学习和平时表现,若孩子突然出现下列现象时,家长一定要注意,孩子可能在学校出现了什么问题:突然表现得不愿上学原本并不排斥学校,成绩也不错的孩子,如果突然表现出不愿上学的倾向,可能并不是孩子厌学了,很可能因为学校里出现了一些令他烦恼头疼,不愿面对和处理的事情学习成绩急剧下降,厌学无端情绪变化:孩子放学回家经常闷闷不乐,有厌学的念头,原本活泼开朗的小朋友突然间变得阴晴不定,很可能是学校有什么事情影响着他抱怨有同学针对他:孩子向你告知在学校、班级有人针对他、欺负他时,就可能已经是孩子向你寻求帮助身上出现伤痕却不愿告知家长:有些孩子放学回家全身脏兮兮,身上还有伤痕,明眼人一看就是打斗造成的,可孩子还一口咬定是自己不小心伤到的情绪变化异常:如果孩子突然出现情绪不稳定,胆小怕事,害怕去学校,一点小事就能引起应激异常反应,此时,家长更应特别注意。出项上述问题时,家长要注意和孩子沟通交流,找出孩子出现状况的原因,可以提供一些可行的方法教他试着缓解这种情况,或者向孩子的同学询问,向学校了解情况。在确属孩子受到欺凌时,家长一定要冷静处理,如果事情在孩子的能力处理范围之内,应当教会孩子自尊和自我保护,锻炼自身的强大,不能一味柔弱怕事,不能一味的忍受欺负,要学会反抗,必要时报告老师,寻求老师帮助。如果事情超出了孩子自身能力所能处理的范围,家长一定要和学校、老师沟通,及时反映孩子所遭受的问题,要求学校和老师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。

2.学校教育与预防。学校教育是青少年教育的决定性环节,是预防校园暴力最基本、最重要的一条防线。从大的方面来言,学校要加强师德、师能及教师队伍的法制观念建设,提高教师素质。转变教育理念,加强对后进学生的教育。与家庭教育密切配合,加强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。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的中小学,学生一天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度过,作为教育管理人员和老师,要密切注意在校学生的行为和心理变化,多多深入到班级,和学生谈心,了解学生状态,遇到学生厌学、胆小怕事、同学纠纷、情绪变化异常等情况,或接到学生的反映、求助时,一定要认真、及时、有效处理,拿出积极的应对措施,对于出现欺凌苗头的一定的进行打压、批评教育,必要时沟通家长共同处理。如果老师和学校对于欺凌现象视而不见或者处理不当,一方面往往会助长欺凌者嚣张气焰,欺负他人有恃无恐,变的无法无天,另一方面对于受欺凌者是二次伤害,使受欺凌学生无法得到学校、老师的保护而对学校、老师失去信心,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。建议学校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、措施,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,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。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,开展品德、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,邀请公安、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。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、措施和方法等。学校和老师要及时发现、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,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,涉嫌违法犯罪的,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。作为教育主管部门,要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指导和检查,责任督学要对责任区内学校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,发现问题及时与校方沟通,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当地教育督导部门报告,建立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,防范、调查、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,开展心理、行为咨询和矫治活动情况。

3.社会教育与预防。社会教育主要是配合学校和家庭教育建立良好的教育环境,为学生创造健康的氛围。学校欺凌的防治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,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机制,健全安全管理机构,制定岗位安全职责,落实资金、资源情况。建立健全预警机制,协调相关职能部门、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预警公告,督促中小学安全教育、安全风险预防工作落到实处。对于发生的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、涉校涉生违法犯罪的事件,要从有利于恢复孩子身心健康、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学习的立场出发,理智、冷静的处理和看待争端,避免情绪化宣泄和媒体的过度曝光,对欺凌者,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帮扶,对于受欺凌者,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家庭支持,学校作为在校学生的监督管理、监护主体,不能置身事外,而是作为责任方,要认真组织实施事件调查、善后处理和责任认定、追究工作。

4.在法律层面。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法律追究制度,对于校园欺凌和暴力构成犯罪的,司法机关要根据案件事实、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、客观行为、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,依照法定的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。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学生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,虽然因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,建议公安机关会同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,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育;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,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、学习用品或少量钱财数量不大,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不认为是犯罪的,要加强对其进行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;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、以强凌弱或者追求精神刺激,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,情节严重的,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。对于在校学生之间实施的其他严重欺凌、暴力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,尤其是性质和情节恶劣、手段残忍、后果严重的,要依法以其触犯的罪名予以惩处。对于校外人员或成年人组织、胁迫、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的,要从重处罚。

依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在我国校园欺凌实际上是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。受害者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。

(转自华律网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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